顺德区自来水价格表
水 价 分 类 |
单价(元/m3) |
备 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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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民用水 |
第一级≤23m3 |
1.84 |
不含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。 |
23m3﹤第二级≤36m3 |
2.7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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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级﹥36m3 |
5.4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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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居民用水 |
2.6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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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种用水 |
4.60 |
说明:
1. 居民阶梯水价水量按每户家庭每月4人用水量计算,如家庭人口超过4人,每增加1人,在第一级阶梯水量上限基础上相应增加5立方米/月,第二、三阶梯水量上限基础上相应上调5立方米/月(如共5人:第一级≤28m3;28m3 ﹤第二级≤41m3;第三级﹥41m3如此类推)
2.各类大、中小学(含学前教育机构)、医疗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、平价商店等按居民用水第一级价格计收。
3.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,其总表水价按居民用水第一级价格计收。农村用水总表(趸售)水价以协议方式约定,双方未达成协议前,暂按居民用水第一级价格的110%实行。
4.集体宿舍、出租屋可选择合表水价,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供水企业申请,合表水价按居民用水第一级价格的105%计收。
5.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、低保家庭、低保临界家庭、烈属、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,每月每户用水量不超过8m3(含8 m3)的,免收水费,超出部分(8~23m3)按居民用水第一级价格优惠50%,超出23m3部分的则按阶梯水价办法收取。
6.特种用水是指:洗浴、洗车等用水。
7.实行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,如水资源费调整,水价则相应调整。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,经物价部门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即可实施,不再进行价格听证。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费联动调整公式:调整水价(元/m3)=调整水资源费单价÷(1-厂内生产合理消耗用水比率和合理产销差率之和)×(1+增值税及附加税率)。
8.调整后的价格从2017年9月抄见水量起实行。
9.以上水价未含代政府征收的污水处理费,从2011年1月1日起,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:民用1元/m³、非民用1.5元/m³。
10.以上水价未含代政府征收的垃圾处理费,从2014年6月1日起,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:
序号 |
类别 |
收费标准(元/m³) |
备注 |
1 |
居民 |
0.55 |
每月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月用水量36m³为上限计收,超过部分不计收。 |
2 |
行政事业单位 |
0.5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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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家电工业 |
1.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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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纺织工业 |
0.8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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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家具制造业-木材 |
1.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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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具制造业-石材 |
0.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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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家具制造业-其他 |
1.0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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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普通工业 |
0.81 |
月用水不超300m³的用户 |
0.68 |
月用水300m³以上的用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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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工业-水原料 |
0.0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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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商业 |
0.56 |
月用水不超75m³的用户 |
0.50 |
月用水75m³以上的用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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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餐饮业 |
2.11 |
月用水不超120m³的用户 |
1.08 |
月用水120m³以上的用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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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酒店旅业类 |
0.8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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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农贸市场 |
4.2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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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废旧物资回收业 |
3.8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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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特种行业 |
1.5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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